文件名称: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4-12-31
实施时间:1954-12-31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的职权如下: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
公安派出所在市、县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必须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并且在居民会议或者居民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听取人民的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切实遵守法律,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第七条铁道、水上公安派出所,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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