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4-10-23
实施时间:1954-10-23
家在农村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家在人民政府应在自愿和互利的原则下,发动和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并教育已经组织起来的群众,积极吸收他们参加。对于没有土地而又未经分得土地的,应尽可能在本乡公地内设法调剂;如在本乡范围内土地无法调剂时,由县人民政府酌情转至本县有多余土地的乡安置,或者帮助他们从事其他生产。
家在城市的;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或专门技术,劳动人事部门在分配、介绍员工时,应给予优先就业的便利;如参军时原有一定社会职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尽可能帮助他们恢复原有职业;如参军时原是机关、团体、工矿、企业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以吸收;如介绍或恢复原来职业确有困难时,应帮助他们从事其他生产。
1.一般患有慢性病的,应在家休养或请当地医生治疗,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如因长期患病造成生活困难时,可经乡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补助。
2.需要到当地卫生所、卫生院、医院门诊的,可免缴挂号费,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对于个别无力负担的可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予减免,减免的费用,由医疗单位按月报由县(市)卫生部门汇总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销。
3.必须住院的,由县(市)卫生部门批准,介绍入当地卫生院、医院医治,个别需要转院的,由县(市)卫生部门审核报省(市)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介绍入省(市)医院医治,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原籍卫生部门负责,伙食费和往返
路费由本人负担,对于个别无力负担的可经原籍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减免
,减免的伙食费,由原籍县(市)卫生部门垫付后,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销。
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尽可能在县(市)范围内逐步
加以解决,如县(市)不能解决,可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但在没有解决时,仍应教育他们安心生产,不要盲目向外流动。
回,可由所在乡,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证件上加盖“已经转业回乡”
的戳记,交本人留作纪念。
各地在召开革命烈土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代表会议或评模会议时,应注意吸收当地复员建设军人一定名额的代表参加。
*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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