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4-06-11
实施时间:1954-06-11
原契税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余顺序类推。
以上修改各点,已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6月1日(54)政财习字第四十八号批示同意并规定自1954年7月1日起实行。特此通知,请即依照执行。至过去各机关单位买、典或承受赠与房地产的未税契约本部意见悉依上述第八条修正的规定办理。但已缴纳税款者可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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