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1-09-13
实施时间:1951-09-13
前项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由省(市)税务机关制发。
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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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项目│计税标准│每季税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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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乘人汽车│每辆│150000元至800000元│
动│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40000元至150000元│
车│机器脚踏│二轮者每辆│50000元至150000元│
│车│三轮者每辆│80000元至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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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兽力驾驶者│每辆│10000元至80000元│包括三轮
机││││车黄包车
动│人力驾驶者│每辆│3000元至60000元│及其他人
车││││力拖行车
│脚踏车│每辆│5000元至10000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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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计税标准│每季税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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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吨以下│每吨:3000元│按净吨位计征
机│51吨至150吨│每吨:3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每吨:4000元│按净吨位计征
动│301吨至500吨│每吨:4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000吨│每吨:5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船│1001吨至1500吨│每吨:6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2000吨│每吨:8000元│按净吨位计征
│2001吨至3000吨│每吨:9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以上│每吨:11000元│按净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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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吨以下│每吨:15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11吨至50吨│每吨:20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51吨至150吨│每吨:25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151吨至300吨│每吨:30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301吨以上│每吨:35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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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申报、登记、纳税、领照者,除限期纳税、领照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规定之一者,分别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之罚金;
三、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按日处以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
(注:此条例中所列金额均为人民币旧币,现一律按新币计征。旧币一万元合新币一元--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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