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1-08-15
实施时间:1951-08-15
(一)领取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详细填写,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电影院须将放映机牌子及发电方法附说明书。
(三)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略图,呈交公安局或分局审核。
(四)凡娱乐场所业领得人民公安机关许可证者,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办理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营业人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三)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四)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一)戏剧、影片、歌曲等之内容,均须经文教部门核准后方得出演。
(二)场内秩序,营业时间、座位、票数、消防、公共卫生等设备,均须按照人民公安机关规定执行;遇有公安人员、人民警察检查时,应负责协助。
(三)对聘雇之职工、艺员、歌女等,均不得限制其转业自由,并不得有非法剥削及猥亵行为。
(四)娱乐场所之服务人员须佩带证章符号,以资职别。
(五)遇有形迹可疑观众,或确知其为匪特分子、被通缉分子时,应即时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报告。
(六)发现观众失落之幼童或物品,除须及时揭示招领外,并须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指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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