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1-02-05
实施时间:1951-02-05
注:关于文化部与内务部管理名胜古迹的职权分工,在兹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中作了新的规定,即:具有重大革命历史、艺术价值之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古陵墓、古文化遗址等,由文化部门负责拟定名单并指定或者设机构加以管理。一般的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及山林风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县、区)负责管理。革命烈士陵园之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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