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49-12-30
实施时间:1949-12-30
一、组织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海关机构及其业务;
二、制定执行政府法令海关任务的计划方案,单独或协同有关政府机关颁发关于海关业务的指令、训令、规章;
三、研究海关政策问题,参与制定有关海关税则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草案;
四、拟定海关业务法规草案,参与制定海关税则并决定实施方案;
五、督促全国海关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关务训令及规章,规定各地海关按期向总署报告工作和情况,检查审核各关工作;
六、审核各海关对于走私及违反关章事件的处理情形,以及关于上述问题对海关所提出的申诉;
七、编造总署及各海关之人员编制,财政预算,并指导各关之会计出纳事宜;
八、遴选配备奖惩调遣全国海关工作人员、培养训练干部提高其政治与业务水平;九、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海关统计,指导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十、依法管理保护一切关产。
一、办公厅;
二、税则处;
三、货运监管处;
四、查私处;
五、海务处;
六、财务处;
七、统计处;
八、视察处;
九、人事处;
十、总务处。
厅设主任、副主任,处设处长、副处长。
一、办公厅襄助署长建立总署内外联系,准备与组织各种会议,管理文件收发与机要事宜,担任法律谘询、资料编译,检查总署首长命令、指示的执行,办理文书之撰拟、缮印、校核及掌管总署印信、档案。
二、税则处拟定海关税则方案及有关海关税则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草案,指导税则分类解释,制定货物估价方法,监督海关税则之应用,审核各关验估征税工作,以及对此问题所提出之申诉。
三、货运监管处草拟进出口货物、邮包、旅客行李及经过国境之交通运输工具等监管章则、训令、指示,督导各地海关对上述章则、命令的执行,审查关于违反关章不服海关措施所提出之申诉。
四、查私处督导查私工作,拟定查私条例与训令、指示,管领关警及查私舰艇,武器、统筹私货标卖及审理关于走私的申诉事宜。
五、海务处指导海务港务,视察海港设备及其他助航装置之情况与工作,拟制修建计划掌管海关船只,负责船只之供应及技术事宜。
六、财务处编造总署及各关人员定额财政计划及预算决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指导审核总署及各关经费税款之会计、出纳,编制财政经济工作报告。
七、统计处编制商品目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海关统计之方法,编辑对外贸易统计概要,计划与出版刊物。
八、视察处审查各地海关执行
九、人事处统一掌管全国海关干部人员之鉴定、任免、升降、奖惩、调遣事宜,分别向总署领导方面及各关领导方面提出建议,拟定并实行关于提高海关工作人员政治与业务水平的办法,指导员工福利事宜,调查统计干部人员,保管人事档案。十、总务处掌管总署会计、出纳及海关公用物品的购置、供应,管理总署办公房屋、宿舍、用具及交通工具,建立机关秩序,保养关产及其他庶务事宜。
一、关于出入口货物,关于经过中国国境之外国转运货物,国际邮包,关于出入国境之轮船、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及其服务人员与旅客所带货币和私人物品,关于对出入口货物有关的码头仓库等法令,执行实际的监管;
二、稽征关税及其他法定税捐收入;
三、查禁走私行为;
四、办理其他各种海关业务。
二、验估征税科;
三、海港科;
四、查私科;
五、人事科;
六、会计科;
七、总务科。
各关正副科长,由本署任免之,其余海关工作人员之调配,由各关关长办理之,并呈报本署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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