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10-11-25
实施时间:2011-01-01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8号)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
普通邮票是为保证通信、邮寄需要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是为纪念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而发行的邮票。
特种邮票是为宣传特定事物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以下统称为纪特邮票。
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都是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
纪特邮票一般每年总图数不超过100个图,小型张不超过4个图。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著作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选题及图案
邮票选题应当统筹兼顾,按照适当的比例均衡安排不同领域的选题。
(一)正面宣传原则。邮票的主题体现肯定的性质,表现健康、美好的事物;不体现否定的性质,不表现颓废、丑陋的事物。
(二)既成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在发行日已实现、已完成的事物;不表现未实现、未完成的事物,如规划、计划、未建成的项目等。
(三)科学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已有科学定论的事物,不表现在学术上尚有争议的事物。
(四)非商业原则。邮票不得进行商业性的广告宣传。
(五)表现力原则。邮票表现的事物应当适应邮票版面局限性的特点。
(六)知识产权保护原则。邮票选题题材所使用及涉及的图案或者文字材料,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不发行在世人物的邮票。
纪念邮票选题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政治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基本国策和国家大政方针,如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科学发展等主题;
(二)建设成就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国防建设等各个领域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经济建设中以国家公益性项目为主;
(三)科普类题材,应当面向大众,内容通俗易懂;
(四)文学艺术类题材,应当主要表现我国历代最著名和最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当代重大文学成就和艺术成就及相关知识;
(五)古迹文物、风光名胜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古迹和风光名胜;有选择地宣传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古迹和风光名胜、特别重大的考古发现和国家一级文物;
(六)民风民俗类题材,应当主要介绍我国各民族最典型的风土人情及最具民族特色的其他事物。应当避免涉及民族关系和宗教信仰中的敏感问题;
(七)生活娱乐等其他类题材,应当内容健康,群众喜闻乐见。可以包括全民健身、儿童生活、花鸟鱼虫等主题。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
(二)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
(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建议、提案;
(四)社会各界所提的建议等。
邮政企业可以在每年6月底前将收集的下年度纪念邮票选题题材及选题建议报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将审定的选题告知邮政企业,并提供纪念邮票选题的相关资料。邮政企业应当将纪念邮票选题编入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纪念邮票图案包含邮票画面、票面文字和版式等要素,应当切合邮票主题,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科学性和艺术性,遵循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邮政企业报审纪念邮票图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邮票图案报审说明,指对纪念邮票图案表现内容、纪念邮票图案报审方案产生过程的说明材料;
(二)设计说明书,指含有邮票图案设计说明、设计资料来源、设计者简介,以及责任编辑和组稿部门签署的图案评价意见的说明材料;
(三)邮票图案鉴定意见,指邮票选题内容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领域权威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邮票图案科学性的认证材料;
(四)知识产权协议,指与著作权所有人签署的获取邮票图案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邮票图案的效果图一式两份。效果图是指使用邮票图稿制作并编排了相关文字和版式的彩色图样。
第四章发行计划
(一)满足通信和邮寄的基本需要;
(二)不同面值的设置应当合理,与邮资凭证的功能相适应,便于结算使用。
发行计划包括总套数、每套邮票名称、类别、枚数、发行日期、面值、其他品种、计划发行数量等。
前款所称其他品种是指小全张、小本票、其他版式等,计划发行数量含其他品种的数量。
(一)发行计划,其中不包括每套邮票的计划发行数量;
(二)发行计划编制说明,指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编制过程、题材构成特点、邮票面值设置、品种设置等的说明材料;
(三)特种邮票的选题资料,含相关文字说明、图片等。
计划发行数量,应当注明用于预订、零售、邮品开发、库存等数量构成。
第五章印制与销售
邮政企业所属的印制企业及邮政企业委托的印制企业统称为邮票印制企业。
邮政企业应当将邮票印制企业基本情况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委托印制邮票时,邮政企业应当对受委托的印制企业进行严格管理。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普通邮票的销售服务,满足邮政通信需要。
邮政企业应当依据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纪特邮票销售网点,并公告销售网点分布情况。
各销售网点应当于纪特邮票发行日前公告新邮销售服务信息,包括销售时间、种类、价格、零售数量等。
邮政企业应当在纪特邮票发行首日按时向社会提供销售服务。在重大题材纪特邮票发行首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邮票销售网点的经营秩序。
(一)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
(二)低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邮票;
(三)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邮票;
(四)采用搭售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
(五)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当年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
(二)当年邮政企业开展邮票销售服务自查情况;
(三)下年度纪特邮票的销售方式。
第六章邮资凭证停用
邮政企业停用邮资凭证应当事先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使用时间已久的普通邮票;
(二)失去防伪功能的邮资凭证;
(三)图案存在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邮资凭证等。
(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
(二)停用原因;
(三)停用起始日期;
(四)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发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示投诉渠道和方式。
(一)进入相关企业或者相关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凭证;
(三)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暂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的物品;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邮票发行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报审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未按本办法报备普通邮票的发行数量;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邮票销售的规定;
(四)发生邮票印制质量事故。
(一)擅自变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擅自调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纪念邮票图案;
(三)擅自停用邮资凭证。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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