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
文件编号:法释〔2008〕3号
发布时间:2008-02-18
实施时间:2008-03-01
(法释〔2008〕3号,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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