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发布时间:2004-07-06
实施时间:2004-08-10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六日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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