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国质检质[2004]245号
发布时间:2004-06-04
实施时间:2004-06-04
(国质检质[2004]245号二00四年六月四日)
为充分利用国内汽车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缺陷调查和认定中的作用,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受聘于教学、科研、认证、检验、咨询服务机构、修理行业,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五)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产品缺陷技术认定工作。
(一)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开展对缺陷产品的调查工作;
(二)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有关缺陷产品进行初步判断;
(三)参加专家委员会,负责缺陷产品的技术认定;
(四)制定缺陷产品技术检测大纲;
(五)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有关制造商报送的召回计划和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六)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开展有关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一)车身及附件组;
(二)动力总成;
(三)制动、转向、悬架组;
(四)电子电器与安全系统;
(五)传动及行驶系统;
(六)材料组等。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实际,必要时可以对专业组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一)组织入库专家的推荐工作,协助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二)负责建库、专业组设置和调整等工作;
(三)受理入库专家退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协助质检总局与专家签订协议,颁发专家聘书;
(五)组织开展其他业务活动。
(一)汽车工程学会各专业分会;
(二)汽车行业协会;
(三)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及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四)汽车产品及有关产品认证机构;
(五)汽车行业及相关行业研究机构;
(六)设立汽车专业的院校;
(七)知名的汽车维修企业;
(八)地方质检机构和相关机构的代表。
(一)管理中心对专家推荐表格等文件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评审;
(三)质检总局批准评审结果;
(四)专家签署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
(五)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结果通知专家及推荐单位;向专家颁发聘书。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缺陷技术认定工作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专家使用管理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判断,但必须对资料进行保密。
(一)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
(二)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秘密,未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将涉及的技术认定工作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
(三)按照工作计划,公正地、积极地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
(四)在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制造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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