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4号--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
文件编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4号
发布时间:2003-08-28
实施时间:2003-08-28
2003年第44号
根据《
一、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持有者如在2003年底前未使用完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2003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商务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可以在2004年度扣减其相应配额。非国营贸易成品油、原油配额如在2003年底前未用完,可转至2004年,也可在2003年9月1日前交还原发证机构。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配额持有者,并于2003年9月1日前将配额交还和结转申请情况汇总报我部,我部将在2003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或结转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交还的配额重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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