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2-25 07:19:3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3〕1033号

发布时间:2003-09-09

实施时间:2003-09-0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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