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11 07:54:31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

文件编号:[2003]高检研发第七号

发布时间:2003-03-21

实施时间:2003-03-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
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七号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是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湘检发公请字[2002]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