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4号--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乌克..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11 07:43:13  评论()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4号--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乌克..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4号

发布时间:2003-03-13

实施时间:2003-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13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乌克兰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10,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72083890,72083910,72083990,72084000,72085310,72085390,72085410,72085490,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3月14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乌克兰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391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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