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3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11 07:26:28  评论()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3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3号

发布时间:2003-03-04

实施时间:2003-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4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3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2.4%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810.10,72091810.20,72091890.10,72091510.10,72091590.10,72091610.10,72091690.10,72091710.10,72091790.10,72092700.10,7209900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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