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教育部令第15号
发布时间:2002-12-31
实施时间:2002-12-31
(教育部令第15号)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9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授予中国学历、学位的,其专业设置、学制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中国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和信誉。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境外办学的目的、办学条件、合作方式、修业年限及学位授予办法、师资和生源预测、财务运营状况预测等,并说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三)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四)中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机构名称及性质、课程设置、入学标准、师资与教材、合作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位授予、管理方式、财务安排、争端解决办法、清算办法等。
合作协议在境外办学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的,应当报送机构章程。机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机构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生源预测、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务运营状况预测、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教育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经批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学位教育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历文凭。对由中外双方联合授予学位或者由中方单独授予学位的,应当符合中国学位的有关规定。
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写实性证书。
高等学校赴台湾地区办学的有关事宜,另行规定。
高等学校通过校际交流或者其他途径派遣教师赴境外教育机构的讲学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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