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0号
发布时间:2002-12-31
实施时间:2002-12-31
第40号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一)以科学为依据;
(二)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三)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
(四)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名录》所列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二)国外新发现并对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有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三)列入国家控制或者消灭计划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四)对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危害或者负面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和生物活性物质。
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体系的评估以书面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一)生物学因素,如动物种类、年龄、品种,病原感染部位,免疫、试验、处理和检疫技术的应用;
(二)国家因素,如疫病流行率,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体系,危害因素的监控计划和区域化措施;
(三)商品因素,如进境数量,减少污染的措施,加工过程的影响,贮藏和运输的影响。
传入评估证明危害因素没有传入风险的,风险评估结束。
(一)生物学因素,如易感动物、病原性质等;
(二)国家因素,如传播媒介,人和动物数量,文化和习俗,地理、气候和环境特征;
(三)商品因素,如进境商品种类、数量和用途,生产加工方式,废弃物的处理。
发生评估证明危害因素在我国境内不造成危害的,风险评估结束。
(一)直接后果,如动物感染、发病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公共卫生的影响等;
(二)间接后果,如危害因素监测和控制费用,补偿费用,潜在的贸易损失,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对有关风险分析的建议和意见应当组织审查并反馈。
“风险”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传入的可能性及其对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风险分析”是指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过程。
“危害因素确定”是指确定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可能传入病原体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过程。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生物、物理和化学物质。
“风险评估”是指对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扩散的可能性及其造成危害的评估。
“风险管理”是指制定和实施降低风险措施的过程。
“风险交流”是指在风险分析过程中与有关方面进行的信息交流。
“传入评估”是指对危害因素的传入途径以及通过该途径传入的可能性的评估。
“发生评估”是指危害因素传入后,对我国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途径以及发生危害的可能性的评估。
“后果评估”是指危害因素传入后,对我国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后果的评估。
“风险预测”是指对传入评估、发生评估和后果评估的结果综合分析以获得对进口风险的估计。
“定性分析”是指用定性术语如高、中、低或者极低等表示可能性或者后果严重性的风险评估方式。
“定量分析”是指用数据或概率表示风险分析结果的风险评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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