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11-06
实施时间:2002-12-10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水产品的进境口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进境水产品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存储库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并经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具备实施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的必要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
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见附件2)。
(一)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无效的;
(二)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中的水产品,其生产企业未获得注册登记的。
(一)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二)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见附件3);
(三)实施易滋生植物害虫的进境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的植物检疫。
(一)货证不符或者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三)包装不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的。
(一)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监督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销毁。
货主需要对外索赔的,可以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相关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二)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允许作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后,可以重新报检。
(一)冷却(保鲜)水产品:2天;
(二)干冻、单冻水产品:4个月;
(三)其他水产品:6个月。
出境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必须重新申请报检。
附件1:
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
一、存储库的基本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库容量达3000吨;
(二)库区周围无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且无裸露的地面;
(三)具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内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四)拟用于保存冷冻水产品的存储库必须是水产品专用冷库,不得与其他产品混用。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装备非水银温度计;
(五)建议包括以下内容的卫生质量体系:
1.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4.环境卫生要求;
5.库房(冷库)及设施卫生要求;
6.储存、运输卫生要求;
7.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8.质量记录;
9.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二、进库管理
(一)存储库对入库的进境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二)发现进境水产品有以下情况者,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的;
2.腐败变质或者有异味的。
(三)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货主)不得在库内的统一区域混合堆放,同时不得与国内生产的货物同放于同一库内。库房内应当保持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
(四)存储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水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和货主资料的登记)、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监督。
(五)存储库须填写《进境水产品存储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三、出库管理
(一)存储库对出库的进境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二)产品出库时,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三)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存储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存储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存储库须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查。
(二)存储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存储库检查进境水产品存储的情况、有关的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转情况、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水产品或者发现非法进境水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货物存放期间是否擅自开拆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
(三)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存储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作出警告、暂停存储进境水产品或者取消存储库资格。
(四)存储库应当定期将上月出入库进境水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核对。
(五)存储库因修缮其他原因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六)进境水产品入出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附件2:
进境水产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
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
一、证书上应当标明:品名(包括学名)、产地、捕捞区域、加工方式、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出证部门;注明运输工具(船名、航班号、集装箱号等)、封识号、发货人、收货人、数/重量、生产日期。
二、检验检疫证书不得涂改,须有官方印章及官方检验检疫人员签名,目的地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每一批水产品须有一份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证书用语必须具备中英文对照。
四、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兹证明:Thisistocertifythat:
1.上述产品来自主管当局注册的企业。Theabovefisheryproductswerecomefromtheestablishmentapprovedbycompetentauthority.
2.该产品是在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储藏和运输,并置于主管当局监督之下。Theproductswereproduced,packed,stored,andtransportedundersanitarycondition,whichwereunderthesupervisionofcompetentauthority.
3.该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规定的有害病菌、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Theproductswereinspectedandquarantinedbycompetentauthorityandnotfoundanypathogenicbacteria,harmfulsubstancesandforeignsubstancesregulatedintheP.R.China.
4.该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Theproductsmeetveterinarysanitaryrequirementsandfitforhumanconsumption.
DateofIssue签发日期
Stamp盖章
OfficalVeterinarySignature官方兽医签字
附件3:
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进境水产品除应当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一、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
二、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
三、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繁育阶段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四、生产加工厂名称及注册号;
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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