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的说明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10-28
实施时间:2002-10-28
(2002.10.28)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作说明。
1985年9月6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一、关于身份证的名称和发证范围
身份证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据此,草案将1985年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并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第三条第二款)。
按照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和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劳改、劳教人员不发给居民身份证。草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作了调整,删去上述规定,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第二条)。
二、关于公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
关于身份证件的使用,居民身份证条例只作了原则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是一个实质性问题,应该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吸收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身份证使用的内容,并作了必要的充实,明确了应当使用公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具体情形,包括: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就业、参加全国性统一考试、办理公证、参与诉讼活动、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办理机动车、船、航空器驾驶证、搭乘民航飞机、投宿旅店、办理金融保险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办理产权登记等(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草案对公民身份证的查验、扣留作了严格限定。关于查验身份证,草案规定:人民警察对遇有作案嫌疑或者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现场查明身份的人,以及法律规定需要查明公民身份的其他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扣留身份证,草案规定:“除人民警察可以对依照《
三、关于本法施行后第一代身份证的效力问题
考虑到本法施行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全国将存在第一代身份证与换发的第二代身份并存使用的情况,草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公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审领、发放公民身份证的程序;加大了对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注意与新刑法的衔接;对人民警察在发放、查验公民身份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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