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文件编号:高检发释字[2002]6号
发布时间:2002-09-04
实施时间:2002-09-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6号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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