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文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音像制品进口..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8-26
实施时间:2002-08-26
为了更好地执行2002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一、音像出版单位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报审的样盘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用于销售的音像制品成品,海关凭盖有“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的《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验放。《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为一批一证,不得多次使用,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携带和邮寄用于非经营目的的音像制品进出境,适用海关有关管理规定。
三、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或单独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含专门供生产测试以及单位少量自用的音像制品),免领《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四、电子出版物、合拍影视剧、境内单位委托境外企业加工的各类光盘和境外企业委托境内单位加工光盘的母盘等的进口,不属《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仍按有关规定管理。
五、1999年8月下发的《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1999]28号)废止。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