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8-22
实施时间:2002-10-01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
(一)具有与进境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的条件应当符合《进境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附件)。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用于存储进境肉类产品的冷库实行备案管理;
(二)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具备实施进境肉类产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必要设施,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境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一)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厂家名称或者注册号、包装、铅封号、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等是否相符;
(二)检查集装箱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三)查验包装: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内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
(四)查验有无腐败变质,有无异味、毛、血、粪污等杂质及其它有害杂质。
(一)货证不相符或者不符合我国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腐败变质或者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
(一)采样时,应当避免样品被污染;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或者直接抽取原包装;采集的样品应当保持在与运输环境近似的温度下(可放冰内、冰箱的冷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
(二)采样后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者样品袋上应当加贴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报检单号、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日期等,并出具《抽/采样凭证》。
肉类产品的微生物学检验项目包括强制性进行细菌总数、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包括O157和O157:H7)检验和监测性进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杆菌、弯曲杆菌等检验;肉制品还必须强制性进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根据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动物疫情状况,对可能受动物传染病原、寄生虫感染的肉类产品,必须进行相关病原和寄生虫的检测。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证书。
(一)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派出兽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检验检疫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屠宰动物实施宰前、宰后检验检疫;
(二)对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验检疫需要抽样,送实验室检验;
(三)完成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疫病监测方案中规定的抽样工作;
(四)负责申领和保管出境肉类产品所需检验检疫印章、标志,并做好使用登记。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预报检后,应当检查确认检验检疫要求,并对生产、加工企业周围地区、供屠宰动物来源地的动物疫情情况和农药、兽药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符合出口要求的,方可同意生产、加工。
供屠宰动物的饲养应当由出境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管理(即统一供应鸡苗、仔猪等、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使用药物、统一收购屠宰)。动物出场前应当经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证明,出境肉类产品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证明准予屠宰加工。
非饲养的供屠宰动物须经宰前检疫合格,并对有毒有害残留物质检测合格。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肉类产品、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封识。
出境肉类产品运抵中转冷库时应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中转冷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凭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监督入库。
出境肉类产品出库时由中转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换证。
附件: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附件: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一、指定存储冷库的基本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冷库容量达3000吨(来料加工企业自有的冷库除外)。
(二)应当位于无污染源的区域,环境卫生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库区路面应当铺设水泥并保持平坦不积水。
(三)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四)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
(五)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六)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装备非水银温度计。
(七)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卫生质量体系:
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生产人员管理;
4.环境卫生要求;
5.冷库及设施卫生要求;
6.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7.质量记录控制;
8.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二、进库管理
(一)指定存储冷库对入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以及包装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要求的;
2.腐败变质、有异味的。
(三)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境产品存放于同一库内。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
(四)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肉类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管理。
(五)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填写《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六)指定存储冷库如发现有非法进境的肉类产品,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三、出库管理:
(一)指定存储冷库对出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二)产品出库时,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三)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指定存储冷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二)指定存储冷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指定存储冷库检查存储、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行、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肉类产品、发现非法进境肉类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存放期间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
(三)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警告、暂停存储进境肉类产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储冷库资格。
(四)指定存储冷库每月将上月出入库进境肉类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核查。
(五)指定存储冷库修缮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六)进境肉类产品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指定存储冷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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