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6-06
实施时间:2002-07-15
部长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六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
(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
(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
(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
(十)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其它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对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对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评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的。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八)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一)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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