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39号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6 08:18:48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39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4-25

实施时间:2002-04-2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39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4月18日报告,非洲贝宁、科特迪瓦、冈比亚、几内亚、马里、塞内加尔、多哥、埃塞俄比亚、加纳、毛利塔尼亚、布基纳法索、尼日尔、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等15个国家暴发流行性脑膜炎,截止4月18日,共报告病人20341例,死亡2100例(病死率10.5%)。为防止流脑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2.对流脑病人密切接触者,入境时发放就诊方便卡,同时可口服磺胺嘧啶,成人4-6g/d,儿童0.1g/(kg.d),分两次服用,首剂加倍,连服3-5天,均需同时服用等量苏打。

3.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流脑防治知识。必要时,可进行流脑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流行期间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就近住院治疗。

4.要经常清扫周围环境和室内卫生,注意通风换气,勤晒衣被和儿童玩具。

5.流脑流行期,应避免大型集会、探亲访友,不带儿童去公共场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