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
文件编号:法释[2002]3号
发布时间:2002-01-30
实施时间:2002-02-06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号)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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