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
发布时间:2001-12-17
实施时间:2002-01-01
根据《
局长王景川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三)
(四)让与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
(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变更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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