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
文件编号:高检发释字[2000]3号
发布时间:2000-09-29
实施时间:2000-09-29
2000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
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0〕3号)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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