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开展客滚船运输安全评估的补充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06-27
实施时间:2000-06-27
附件:一、渤海湾客滚船检验及安全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二、客滚船码头安全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渤海湾客滚船检验及安全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1999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滚船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及其修改通报(以下简称“92法规”)进行检验,也可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进行检验。
破舱稳性不满足“92法规”要求的客滚船,不得运载普通旅客。运载车辆时,每车至多可有两名工作人员(含司机)随船。
防火结构不满足“92法规”要求的客滚船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整改:车辆处所与居住处所的防火分隔,可采用在居住处所地面铺设防火敷料的方法,达到“92法规”规定的相应标准;车辆处所与机舱的防火分隔,可采用在车辆处所进行有效水降温的替代措施,并应保证排水系统畅通,以利于降温水及时排至船外。
船公司申请核定安全适航风级时,应提交公司关于车辆系固的规定。
大通舱车辆处所加装纵向隔壁或立柱的设计须经中国船级社审核。对于有充足资料证明在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的情况下,系固措施能够保证所载车辆稳定,不发生位移的客滚船,经中国船级社核准,可免装纵向隔壁式立柱。
附件二:客滚船码头安全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在车辆装卸时既不影响在客滚船码头上行驶,又不影响有关人员通行的情况下,利用社会停车场可视为等效合格。
滚装桥下可不设置安全网。
车辆衡重的要求适用与载货上船的货运车辆。通过目测判断明显不超重的车辆,无需衡重。
港口企业从事渤海湾省际海上旅客运输和港口客运业务的审批手续,待本次客滚船码头安全评估结束后,视情况统一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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