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0]190号
发布时间:2000-03-17
实施时间:2000-03-17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一些地区询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先后在一家公司(集团)内的境内、外机构场所(或成员企业)中工作,其在华工作期间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属于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离华后以此形式取得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现明确如下: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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