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01-01
实施时间:2000-01-01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1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4至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
7至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
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协议双方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和法人代表或被授
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七)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签署协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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