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7-02 07:10:21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9]242号

发布时间:1999-12-21

实施时间:2000-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
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1999年12月21日)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