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残疾残疾程度..
文件编号:保监发[1999]237号
发布时间:1999-12-13
实施时间:1999-12-13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
现将继续使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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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项目│残疾程度│最高│
││││给付│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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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下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100%│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
│││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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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九│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
│││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7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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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
│││久完全丧失的││
││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
│││久完全丧失的│50%│
││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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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
││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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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级│二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六│一足五趾缺失的│20%│
││二七│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二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鼻部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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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级│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
│││上手指缺失的│15%│
││三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
│││丧失的││
││三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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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级│三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
│││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0%│
││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同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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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
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
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
、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
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
语言机能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
)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缺损及两
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
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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