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6-25 07:11:4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

文件编号:林函资字[1999]346号

发布时间:1999-11-05

实施时间:1999-1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
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

(林函资字〔1999〕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修订的《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审查上报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时,大多数都能够依法进行,但最近少数省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地时,将经济林地作为“园地”上报,使我局不能及时依法进行审核。一些地区还发生了利用“园地”名义自行审批经济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经济林地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查、审批工作依法进行,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审批或审查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地时,依照修订后的《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核实地类,不要将经济林地以“园地”名义审批或上报。

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占用经济林地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要求向国务院书面请示报批。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严格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从严把关,认真审核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依法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切实落实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国家林业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