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22号)--禁止从菲律宾、..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6-23 07:10:0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22号)--禁止从菲律宾、..

文件编号:检验检疫局公告第22号

发布时间:1999-09-29

实施时间:1999-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22号)

1999年9月,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相继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