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9]545号
发布时间:1999-08-10
实施时间:1999-08-10
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国办发〔1999〕66号)中规定,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现就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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