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4号--法国葡萄酒
文件编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4号
发布时间:1999-07-21
实施时间:1999-07-21
1.自公告之日起,所有进口的法国葡萄酒须出具法国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系原产于上述四省的葡萄酒,其原产地证明上必须注明没有使用以牛血为原料的葡萄酒净化剂,否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予以扣留。
2.对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法国葡萄酒,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暂时不接受报检。
3.所有法国葡萄酒的原产地证明需由法国指定的官方机构出具。证书中应同时附有中文译文。具体出证机构名称待法方明确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行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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