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9-07-01
实施时间:1999-07-01
第一章总则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根据交通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国交通通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通信工作。
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机构,海(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港口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和交通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规划、组织、管理
交通系统各地区、各单位应按交通通信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的通信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报交通部审核。
(一)一级网:以交通部为中心,联接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通信网,由中国交通通信中心负责组织调度、管理;
(二)二级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联接各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的通信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三)三级网:以市交通主管部门为中心,联接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通信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四)四级网: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中心连接其所属的通信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公路通信网由所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章业务管理
实行承诺服务的单位,应把承诺的内容、标准及违约责任公开,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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