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6-07 07:12:12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文件编号:教育部令第2号

发布时间:1999-03-15

实施时间:1999-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关”设置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动世界汉语教学的发展和中国语言文化的传播,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设立“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

第二条“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授予在汉语教学、汉学研究及中国语言文化传播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

第三条“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每三年评选颁发一次,由教育部颁发或委托中国驻外外交机构等颁发。

第四条获奖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汉语教学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在汉语和汉学研究方面有突出成就;
(三)在传播中国语言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在推广汉语和传播中国语言文化的组织、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作用。

第五条国内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大专院校和著名专家、从事中国语言文化研究的单位和著名专家、从事对外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机构、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均可以推荐候选人。

第六条本奖设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并提出入选者名单,报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对获奖者予以以下奖励:
(一)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章;
(二)邀请获奖者来华出席颁奖仪式和进行短期学术访问,或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术研究,费用由教育部专项基金提供。

第八条评奖和颁奖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