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价业务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6-07 07:10:11  评论()

文件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价业务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保监法[1999]2号

发布时间:1999-03-11

实施时间:1999-03-11

关于保价业务问题的复函

(保监法〔1999〕2号1999年3月11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司:
你司来函及所转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国内运输保价业务冲击保险市场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铁路法》第17条,以法律形式确立闻铁路货物运输中保价制度的合法性。

二、我们认为,承运人不应通过保价的形式承担法定免责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造成货物、行李发生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以收费形式承担法定责任以外的责任,属于变相商业保险,违反了有关立法的基本精神。

三、无论是保价还是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应坚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