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
文件编号:计价检[1999]112号
发布时间:1999-02-02
实施时间:1999-02-02
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为使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结案处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税务代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纳税人签订代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对于税务机关将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行政职能转交中介机构办理并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强制纳税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税务代理机构提高收费标准及自立收费项目的,税务代理机构未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强行服务的,均属乱收费行为,要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计价费〔1997〕1511号)规定,进行查处。
凡继续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的,或对已降低的收费标准继续按原标准收费的,按乱收费从严查处。继续收取发票管理费的,在处理时可适当考虑扣减未计入发票价格的制作成本、运输、仓储等劳务费用及损耗等因素。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可按省级或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单份工本费。
税务机关收取的证照、表、册工本费标准,须由国家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对自立收费项目、执行越权制定的收费标准以及未申领《收费许可证》、不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向企业收费的,均按乱收费查处。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金税工程所用产品试销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1796号),对金税工程所用产品已制定了供应价格和零售价格,各地要严格按照执行。对于其他用途的IC卡价格,必须经省级或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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