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
发布时间:1998-12-08
实施时间:1998-12-0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
(一)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法规解释请示的;
(二)其他国家机关建议或者商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
(四)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其他情形。
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请示,应当一事一请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司(办)配合法规部门办理涉及其职责范围的法规解释。
(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法规部门确定法规解释项目;
(二)法规部门组织、研究提出法规解释草案,涉及核安全法规解释的问题,由总局核安全部门提出解释草案;
(三)法规部门组织论证,必要时可征求国家有关机关的意见,提出法规解释送审稿;
(四)按照程序将解释送审稿报总局局长签发。
(一)对
(二)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函的形式作出。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