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
文件编号:[1999]外经贸欧发第340号
发布时间:1999-06-07
实施时间:1999-06-07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欧盟对我
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的紧急通知
1998年9月以来,美国、加拿大、英国相继对我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植物检疫标准。1999年6月1日,欧盟欧委会公布决议(1999/355/EC),要求欧盟十五国实行紧急措施,防止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货物木质包装中携带的光肩星天牛传入欧盟。
紧急措施对所有来自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标准,具体要求为:“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欧方宣布,紧急措施适用于1999年6月10日后从中国离境的货物木质包装。此外,欧盟各国将于1999年10月31日以前提交关于紧急措施执行情况的监控报告,欧盟最迟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紧急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重新审议该决议。
从1999年6月10日以后运往欧盟国家的货物木质包装,须符合欧方新的检疫要求。为保证我输欧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经济损失,现紧急通知如下: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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