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法释[1998]29号
发布时间:1998-11-27
实施时间:1998-12-05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组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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