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7-09-04
实施时间:1997-09-04
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7]14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铁路部门的餐车和流动售货收入均不属一集中到铁道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应当在当地缴纳流转税。餐车饮食服务和流动售货属于兼营行为,如果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对餐车收入和流动售货收入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由于吉林铁路分局列车段旅行服务所的餐车收入和流动售货收入未分别核算,根据《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