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7]388号
发布时间:1997-07-04
实施时间:1997-07-04
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你们《关于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内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7]51号)收悉。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在税务处理上,允许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主要是保证该类企业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坏帐损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因此,其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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