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恢复按法定税率..
文件编号:署税[1997]441号
发布时间:1997-05-28
实施时间:1997-05-28
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恢复按法
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从港澳地区进口印刷品计征关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7〕9号)规定,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发〔1985〕141号文批转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特此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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