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部关于印发《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建建(1997)86号
发布时间:1997-05-08
实施时间:1997-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公司):
现将《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专用的、特大型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许可证》管理,具体的拆装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塔式起重机拆装的许可管理
(一)一级:
1、具有3年以上塔式起重机拆装的经历,拆装过63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10台次(含10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10人,并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操作工人;
3、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工作3年以上的机械、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两年内在塔式起重机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作业范围:可承接各类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业务。
(二)二级:
1、具有2年以上塔式起重机拆装的经历,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6台次(含6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6人,并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操作工人;
3、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工作2年以上的机械、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两年内在塔式起重机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作业范围:可承接630KM.M以上(不包括630KN.M)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业务。
一级《许可证》,属于地方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单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二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可按一级《许可证》办法输;也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于无证或者越级承接塔式起重机拆装业务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比照无证或者越级施工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在规定的年检期间没有申请年度检查,经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仍不申请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许可证》自行失效。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原颁发《许可证》的部门降低其《许可证》等级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许可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规定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承接业务的需要,核发《许可证》正本1本和若干副本。
第三章塔式起重机拆装的技术管理
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由第四条规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四章塔式起重机拆装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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