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7]241号
发布时间:1997-05-07
实施时间:1997-05-07
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1996]206号)收悉。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每度电加收0.02元。根据《
关于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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