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对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办函[1997]68号
发布时间:1997-05-04
实施时间:1997-05-04
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你厅《关于我省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请示》(劳险字〔1997〕第16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安徽省远洋运输公司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获得的伤亡保险补偿金应按其规定付给死难船员亲属。
2.鉴于该协会《关于实施船员人身伤亡补偿的规定的通函》(中船保字第〔9446〕号)已声明“此补偿标准包括与该船员死亡有关的所有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继续发给,企业如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项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企业如未参加,该项费用由企业支付。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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